/ 林峰

规则条例编

话说20多年前的一次国际大赛,最后一轮美国棋杰菲舍尔对阿根廷巨匠纳多尔夫。当时大势已去,巨额奖金看来已与菲舍尔无缘,尽管他抱着“宁为玉碎”的决心,破釜沉舟,几度掀起波澜,却都被老谋深算的纳多尔夫巧妙化解。对纳多尔夫来说唯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他在2分钟内还需完成10步棋,而就他这种高手来说,既已控制住局面,完成上述任务不过是“小菜一碟”而已。可就在这时候,发生了一个意外事件:

菲舍尔走了棋,在按钟的一刹那,忽然“无意”地把棋盘掀翻在地,裁判和纳多尔夫手忙脚乱地把棋盘重新放好并让棋子一个个复位,而此时由于没有停住纳多尔夫的棋钟,它的秒钟早已风驰电掣地运转了一圈又大半。很显然,纳多尔夫已无法跨越时限障碍,于是怒气冲冲地向菲舍尔提出抗议,并声明超时无效。但菲舍尔却笃悠悠地回了他一句:“规则上没有这一条!”

这一故事取材于原苏联的《体育报》,该报还罗列了其他一些棋例,嘲讽菲舍尔的棋风低劣。须知,菲舍尔是当年苏联棋坛“不共戴天”的“仇敌”,因此这些故事的真实性如何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有一点却可以肯定,即以往的国际比赛中,类似的事件是发生过的,否则,近年来的国际棋联规则和手册不会三令五申作出如下明文规定。

例如,国际棋联的器材标准中指出“棋桌高度必须适当以便棋盘安放。如果棋盘和棋桌分开的话,那末棋盘要固定于棋桌上,以免走子过程中发生移动。”

另外,国际棋联规则的有关条款中指出:“如果一方在走棋的过程中,无意地碰倒了一个或者更多的棋子,他必须在局面恢复到原状后才能停钟。”

如果真的出现菲舍尔和纳多尔夫的棋例,那末根据上述棋规,那位裁判肯定是失职的,他应该首先按动纳多尔夫棋钟的键纽,只有当局面恢复后才开动他的棋钟。

以上无非是说明要当好一名国际象棋裁判,不仅要熟悉规则,公正执法,而且要处事不惊,对突发事件能瞬间作出正确判断和应急措施。

一名好裁判,必须时刻注意棋手的表现,并在发现犯规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必须注意棋手之间的关系,要求棋手作风正派,具有优秀运动员的风度。此外,一个称职的裁判还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去制止一切争执和冲突,使比赛能正常进行。对任何犯规行为,裁判必须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判,并根据国际棋联国际象棋规则和其他相应的比赛条例作出恰如其分的公正裁决。

为方便裁判开展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区分如下三类问题并找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违反国际棋联国际象棋规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直接与国际棋联国际象棋规则和其他有关比赛条例抵触,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分。最常见的有如下几条:(1)退出比赛;(2)不出席某局比赛;(3)在赛室分析棋局;(4)擅离赛室或赛场;(5)在轮到自己行棋时擅离棋桌;(6)与其他棋手交谈;(7)要求他人指点着法或翻阅棋书、笔记等;(8)采用各种方式干扰对方;(9)赛前就棋局结果达成协议(“君子协议”)。

除非有正当理由,擅离比赛应视为严重犯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处分。因为只要一名棋手退场,就会对其他棋手产生不利影响。在循环制比赛中,如出现棋手退场,裁判应根据国际象棋规则有关规定来计算比赛成绩。

棋手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场参加比赛,如果在规定时间一小时后才到棋桌旁,即被认为输了该局棋。棋手放弃某局棋的比赛,与退场一样,都是缺乏体育运动家精神的不良表现。鉴于弃权可能会对比赛正常进程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根据惯例,一名棋手若以不到场或超过规定时间到场的方式放弃某局比赛,其次数最多只能为2局,若放弃了3局棋(无论连续还是间隔的),则意味着该棋手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应运用纪律制裁程序,证实该棋手的犯规行为,并按照国际棋联章程有关条文作出处理。

非经裁判许可,任何棋手不得擅离指定赛场。对此并不难理解。因为不这样规定的话,就会产生种种作弊行为,如棋手可能会和他人接触,得到指点,更不用说,棋手可能会到裁判无法监管的地方去翻阅棋书、笔记或对棋局进行分析。因此,若不能执行这条规则,裁判就失职。

大体说来,裁判不能让棋手进行任何讨论,因为棋手之间的讨论可能会引起许多激烈的冲突。当轮到行棋的棋手发现对手不在棋桌旁时,常常会疑心对方是在和其他人讨论他们正在下的棋,虽然其对手和其他棋手谈话的内容可能完全与该棋局无关,但是,这却会使该棋手心绪不安,从而引起争吵。因此,尤其是在团体赛中,裁判更应严厉禁止同队棋手进行任何讨论。

遗憾的是,在当今的比赛中,各种犯规行为发生率正在逐步上升。而要制裁这些行为也不容易做到,因为裁判很少有机会掌握确凿可靠的证据以证实犯规已经构成。例如,一个不诚实的棋手可用许多方法来完成先前与人商量好的棋局结果(即所谓“君子协定”),他可以由于“疏忽”丢一子,可以“超过”时限,可以不出席封棋续弈,可以封一步不符规则的棋等等。但是,一个有经验的裁判,在审视了所有情况后,往往能对一局棋的比赛结果是否是故意安排的做出肯定回答,但是他只有在掌握了确凿无误的证据后,才能做出裁决。

事先与人达成和局协议是一种比较轻微的犯规行为,其动机形成的原因各不相同。鉴于这种行为与故意输棋失1分比起来,其性质要轻微得多,因此裁判对这类犯规行为的处分也比较温和些

二、不符合国际象棋比赛道德的行为

这些行为并不直接违反国际棋联规则,但却不符合棋赛的道德精神,即必须光明正大地进行比赛。

产生这些行为的原因在于:有些棋手认为,赢棋不但要凭棋力和利用对方在比赛中暴露出来的性格弱点,还要依靠施展欺诈甚至耍无赖手法。这些行为虽然裁判无法予以制裁,但却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这些行为常见的有:1.在赛前和赛后拒绝和对方握手;2.比赛故意迟到;3.藐视胜棋的对手;4.明明设置了一个圈套,却装出后悔不迭的样子,似乎走了一步错棋;5.明明在思考王翼的那步棋,却装出是在考虑走后翼的一步棋,然后,突然走出王的那一步棋;6明明走这一步棋,却先在记录纸上记下另一步棋:7.故意拖延时间,甚至在必输或必和的情况下提出封棋;8.不出席封棋续弈:9明明要输棋,却提出和约:10.封一步输棋。

另外,一方在对方时限临近时,为了迷惑对方,故意不作记录或漏记着法,而对方便根据看到前者记录纸上的着数,很快地走出超过时限规定后的棋,从而走了关键性的错着。同样,一方故意将一着棋记录两次,当对方看到该方的比赛记录后,便信以为真,因此在走第41着(实际是第40着)时,便细细地进行推敲,不料在思考过程中,自己记时钟上的小旗倒下了。

对此,裁判是无能为力的。即使裁判确信一名棋手用了不光彩的手段才取得了胜利,他也必须宣布另一棋手超时,不得不承认该棋手赢棋。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负方也有部分责任。因为根据棋规,任何人不得把已走过的实际着数告诉棋手。如果棋手想从对方记录纸上来了解已走过的实际着数(不允许棋手询问对方所走过的实际着数),实际上是自讨苦吃。那么,由此引起的后果只能由他本人负责。

还有些棋手出于心理报复,在必输的情况下也不认输,甚至对必输局进行封局,但在封棋续弈时却又不出席比赛。这种情况在棋局必和时也同样会有。对此,裁判虽能晓之以理,指出这种行为无论对对手、对比赛组织者还是公众都是不正直的,但却不能给予他任何处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棋手“不战而和”。例如,某棋手在当时显然已不适合于参加比赛,或由于前一局的比赛历时较长,人过度劳累了等等。所有这些特殊情况很难具体作出一一规

定。故需要裁判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但是,如果某棋手有意与人达成一系列和局协议,那显然就不是什么特殊情况的问题了。

三、属于比赛策略的行为

与上述两种必须制裁和谴责行为相反,这里要讨论的,在比赛过程中的一些策略和智谋的问题。因为这些行为是针对对手性格上的弱点而发的,如粗心、易忘、不善于对付时限压力等等。这些行为的表现很多,这里仅就其中最常见的例子作一些介绍。

在对方受到时限时,是否有可能利用这一对己有利的条件,以及用什么方法来实现这一可能,在实践中至为重要。有些棋手用下快棋的方法(尽管他自己并没有受到时限压力),使对方在受到时限压力时无法从容应战。这样做与国际象棋比赛道德原则并不矛盾,因为时间也是比赛的一个因素。若已知对方不善于对付时限压力,而自己又处于劣势时,采用这种策略往往能奏效。当然,如果对方已受到时限压力,已方又处于优势甚至将获胜时,那么,采用这种策略步步紧逼,更会使对方手足无措,难以应战。

国际象棋比赛是两名选手之间实力的较量。在双方交战中,每一方都应尽力利用对方的弱点,无论是着法弱点,心理弱点还是其他一切客观情势,都可利用。为了能乘虚而入,可以动用一切手段,只要这些手段是正当的,与国际象棋比赛的道德原则不相抵触。

遗忘,这种弱点可能会对棋手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如果棋手在走完一着棋后忘了按钟,对手就可以钻个空子。在这种情况下,后者即使已考虑好了一着棋,也可能会故意拖延时间不走,尽可能地使对方在时间上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除非前者想起自己忘了按钟,否则,他就可能超过规定的时限而输棋。

前世界冠军鲍特维尼克曾说:“比赛是棋手和比赛组织者都关心的事,而裁判则是合作者,与他们一起来指导、哺育、创造国际象棋这门艺术。”裁判要真正组织管理好一项比赛,尽心尽职,不仅要能区分上述三类情况,以平静可靠的方式解决比赛中可能出现的一切问题;而且还要做好赛前准备工作(例如制定比赛细则,建立比赛技术条件等)和做好善后工作(宣布比赛结果、向比赛组织者递交一份比赛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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